沪政协委员:推动“上海智造”成为世界商品、全球产品******
中新网上海1月10日电(记者 范宇斌)“上海是中国高端产业要素汇聚地、前沿产业创新引领地和先进制造水平示范地,全力推动‘上海智造’成为‘世界商品’‘全球产品’是‘国家所需、上海所向’,也是上海的天然使命和内生动力。”上海市政协委员、民盟上海市委常委、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副总经理尧金仁10日如是说。
当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首日,大会现场开启“委员时间”,邀请多位上海市政协委员围绕民生、教育、产业制造、文化、法治等热点话题通过网络直播进行分享和解答。
尧金仁是一位连续参加了三届政协履职工作的“老委员”。他说,放眼全球,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家或城市必有一种或几种响当当的“世界商品”“全球产品”。如瑞士的钟表和军刀、德国的奔驰和宝马、美国的制药、日本的电器、法国的香水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的‘上海智造’与历史上的茶叶、香料、咖啡、蔗糖等,本质上都是‘世界需求’下的‘全球产品’。”
在尧金仁看来,“上海智造”的历史底蕴、产业布局、综合优势叠加,是支撑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底气和实力。他建议,上海应该在高端产业的引领、现代金融的配合、科技创新的支撑等方面继续发力,全力推动“上海智造”成为“世界商品”“全球产品”。
他谈及要以“世界影响力”的能级标准为标尺,全面提升“上海智造”能级。“比如,可以持续优化‘上海智造’空间格局,在上海主城区外、‘五个新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全力打造集研发设计、智能制造、集成服务于一体的标志性世界级产业集群;持续强化深度融合,如汽车制造与研发、能源服务、进出口相融合,智能制造与金融、贸易、仓储、物流、航运建设相融合等。”
在现代金融的配合方面,尧金仁在调研中发现,现代金融在支持高科技企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面临比较突出的问题,“尤其对于硬科技来说,它的研发周期较长、风险较大,尤其需要中长期资本支持。”
他建议,可以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深化科创板改革发展,优先支持智能制造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加快构建科创金融服务体系,打造与科创模式相匹配的优质创新资本中心,更好发挥注册制改革牵引作用等。(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